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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17-11-24 16:05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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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土资听告〔2017〕36-3号

向伦财:

  你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在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采挖绿松石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在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违法开采绿松石矿的行为;                             

  2.责令你和刘本贵、陈兴安、杨志华、王乾坤5人回填封堵位于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已挖开矿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以上5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起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胡昌波 夏书武

  电  话:0719—4232735

地  址: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6号


2017年11月24日


竹土资听告〔2017〕36-4号

王乾坤:

  你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在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采挖绿松石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在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违法开采绿松石矿的行为;                              

  2.责令你和刘本贵、陈兴安、杨志华、向伦财5人回填封堵位于竹山县宝丰镇白沙河-花栗树村矿区已挖开矿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以上5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起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胡昌波 夏书武

  电  话:0719—4232735

  地  址: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106号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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