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得胜镇翠兰石材加工厂、竹山县民爆服务队等2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因到你公司住所实地核查及通过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我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公告送达《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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