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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2-07 09:51 来源: 编辑:贺荣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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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工商局 竹山县公安局 竹山县城管执法局

竹山县安监局 竹山县林业局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领导指示精神,竹山县工商局、竹山县公安局、竹山县城管执法局、竹山县安监局、竹山县林业局、竹山县城关镇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以下简称“孔明灯”)。

二、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和节日公共场所的巡查,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门加强安全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监部门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严防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林业部门对在林区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村级治安联保作用,加强检查,对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八、县电视台、县新闻办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广大市民应做到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竹山县公安局:110;竹山县工商局:4225282;竹山县安监局:4225189;竹山县城管执法局:4223626;竹山县林业局:422525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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