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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法院审结首例涉台离婚案
发布时间: 2018-02-08 10:54 来源: 编辑: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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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台离婚案件,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这是该院审结的第一例涉台案件。

原告陈某是竹山县溢水镇人,被告欧某系台湾人。2012年夏天,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一同在广州务工,同年9月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不久,欧某以安排家事为由回台湾,三个月后,欧某失联。陈某曾托朋友并亲自到欧某的居住地寻找,但未找到欧某,至今未有任何联系。无奈之下,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竹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鉴于该案系涉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与省高院取得联系,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以快件方式邮寄给省高院代为送达。受地域距离等条件的限制,身在台湾的欧某虽然签收了有关应诉材料,却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该院缺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欧某回到台湾后双方便失去联系,分居时间长达四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作者:王康东 张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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