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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七条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4-02 14:35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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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所聘从业人员原车辆应依规退出市场。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以非法营运立案查处。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不得兼职从事出租车经营。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不符合法定车辆准入条件的(三轮麻木车,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等),不得从事营运载客。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分别依法立案查处。

四、不符合法定身份准入条件的(驾龄不满3年、无从业资格证、超过60周岁、3年内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个体人员),不得从事营运。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由县运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县运管部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主体责任,长期开展路面检查执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营运的依法处罚。

六、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利用路面巡逻执法和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长期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对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罚。

七、对阻挠出租车改革推进、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竹山县出租车规范运营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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