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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之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18-08-23 15:23 来源: 编辑: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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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开展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答:全面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交通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建设项目务工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有哪些?

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等行业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鄂人社发【2017】43号)、(十人社发【2017】83号)、(十人社发【2018】20号)文件要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为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3‰。

四、办理参保登记缴费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需要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一)企业申报(两套)

1、报送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营业执照;(2)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4)《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名册》。

2、申报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1104和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申报核定7、8、9号窗口,电话:4230600、4227773。

(二)工伤保险核定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社会保险核定机构根据工程总造价的3‰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征集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设施工企业持社会保险核定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征集单》到县地税局缴费。

3、出具证明:社会保险核定机构凭建设施工企业地税缴费回单,开具《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及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凭借社保核定机构出具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为施工企业办理安全设施备案、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建筑业人员频繁变动,如何备案人员信息?

答: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将最大限度的方便企业参保、办理人员信息备案。对零时、短期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可通过电话备案(电话:4230555),QQ信息备案(QQ号码:921588094),发电子邮件备案(邮箱921588094@qq.com)简便易于操作的备案方式备案。

六、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处理?如何申请理赔?

答:工伤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医救治,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待工伤认定后,持相关证件到县医保局核销。

(一)事故报告: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电话备案并提交书面受伤害经过。(电话:4230600、4229717)。

(二)工伤认定:

1、申请时限: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2、应提供的资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医院加盖公章);⑤目击证人证言两份;⑥受伤害务工人员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⑦事故现场照片。

3、事故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工伤备案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劳动能力鉴定:

(1)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工伤人员向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申报(电话:8666373,地址:十堰市六堰山市府路9号)。

(2)应提供的资料: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工伤医疗相关资料;④身份证复印件。

(3)对于建设项目即将竣工而伤情未稳定的建设工人,可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签订特殊情况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承诺书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七、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两款的规定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建筑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兑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3、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6、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7、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6396元×20=727920元)。

九、缴纳建筑工伤保险后,哪些费用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住院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待遇(俗称“误工费”)以及5-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有限期如何计算?

答:从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有限期。若项目在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完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填写《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期延长申请表》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十一、建设项目务工人员按月发放的长期待遇能不能一次性支付?如果可以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是什么样的?

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伤残工人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一次性计发的支付方式,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其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一次性支付护理费,以本人当年护理费为标准,计发到70周岁,最高不超过20年;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规定的型号、规格、价格配置第一次,并按此价格一次性计算4次,支付给伤残职工;工亡职工子女抚恤金一次性计发到18周岁,其他亲属计算到70周岁,超过70周岁的按5年计算,计算享受抚恤金的时间超过10年的按80%一次性计发支付(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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