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营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现就有关规范道路客运经营工作告知如下:
一、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家小轿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出租器”或“出租”、“出售”、“空车”等巡游出租标识标牌的车辆上路招揽客人。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小型普通客车或小轿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客运线路标识牌的车辆上路揽运旅客。
三、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打击。
四、对正在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广大从业者,立即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对不听劝告、继续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严格依法予以打击。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不得兼职从事出租车经营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路面检查发现拒不退出、继续经营的,给予依法立案查处并报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倡议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乘坐合法客车(出租车),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安全出行,争做文明县城的主人,争做文明市民的典范。
竹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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