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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严打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这些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7-04-22 11:42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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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 “平安十堰”建设,全面查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针对我市治安状况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情况,明确打击重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手榴弹一枚以上,爆炸装置,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导爆索、导火索三十米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公民捡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上交。

五、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投案自首、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查缴并从严惩处。

六、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公民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或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人员投案自首的,按照《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举报邮箱:sysgaj110_zazd@163.com)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堰市公安局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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