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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05-07-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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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发<2005>27号
中共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生态水电大县和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一切有识之士在竹山投资兴业
  1、放宽条件。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生产要素在竹山投资兴业,凡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享受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所有相关优惠政策。
  2、放开领域。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其它所有经营领域向所有投资者放开。鼓励投资者本着互惠互利、生态环保的原则,开发我县优势水能、矿产、生物、文化、旅游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3、放活人员。外籍投资者(包括配偶及其子女),只要在竹山有固定经济收入、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合法营业执照、有永久性住宅,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享受竹山城镇居民待遇,对县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名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参加评先表模。机关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离岗创业,按照《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人才队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竹发<2005>28号)办理。
  4、简化手续。对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县政府一个项目成立一个专班,全力配合业主做好申报核准工作,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除特殊情况外,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最低收费标准限时集中办理,重大项目实行联合审批。
  5、税费政策。全面执行国家、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投资生产性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6、奖励扶持。凡投资竹山“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重点项目,由县领导或乡镇主要领导专门联系,享受县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项目政策扶持。对直接利用外资企业,按每实际利用外资100美元奖励1元人民币的比例对引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出口创汇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的比例对出口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3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7、土地政策。县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对全县项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征用、管理、储备。按政策下限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外,其余全部用于城镇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致力培植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
  8、培育主导产业集群。把水电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强县富民的主导产业予以培植。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以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水能和矿产资源开发。
  9、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独特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珠宝饰品、高香型生态绿茶、肚倍加工、汽车同步器加工、生态旅游等产业。加快产业区域布局调整,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优势产业带,构建优势产业链。
  10、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大对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带动作用。对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实施的重点工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依据经济效益评价结果,经考核验收,按其投资额的5-10%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扶持贴息。鼓励争创精品名牌,对新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质量认证、原产地商标的企业,每项奖励人民币2-10万元。
  11、培植三大经济高地。按照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和适度集中的原则,以城关、宝丰、官渡三个镇为中心,着力培植三大经济板块和经济高地。同时推进边贸口子乡镇及公路沿线乡镇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型产业。
  12、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县委、县政府着力培育城关、宝丰2个工业园区,成立园区管委会,下设城关、宝丰2个办公室,对园区进行管理,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和县内老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兴业。入园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部门常规检查,一律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三、支持乡镇发展区域经济
  13、鼓励乡镇突破性发展区域经济。支持乡镇因地制宜求发展。对每年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排前5位和排位前进5位的乡镇分别奖励,优先作为评先表模候选对象。对乡镇通过新办企业当年超目标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按照新增部分的70%返还乡镇,支持乡镇发展。
  14、鼓励乡镇依托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对各乡镇符合产业规划和布局的重点项目和优势产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企业,在项目包装推介、土地使用、技改资金投入等方面享受县属规模企业同等待遇。对乡镇区域内新办投资10万元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新办1个企业,奖励该乡镇5分(以投产年为准),上不封顶。
  四、规范经济管理和服务行为
  15、规范行政服务。强化县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具有行政许可的职能部门一律进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结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办事和服务程序。认真贯彻竹政发<2005>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费公示制度、首违不罚款制度、检查报批制度、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度、外商投资代办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6、规范行政执法。除司法机关办案,财税部门收税,安全生产、防火、环保检查,举报投诉查处,县政府行文安排的检查和其它非常突发事件外,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非常规性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常规性检查一律在报县环境投诉中心(另有规定除外)备案后于每月的25日以后集中进行。企业筹建办理筹建登记后,所有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上门检查,更不许随意扣押工具、勒令停工,涉及收费的,收费部门凭收费依据到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由行政服务中心审核代收。对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批评教育和自我整改为主,慎用行政处罚和法律强制措施。
  17、规范行政收费。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使用监管、收费年度审验和年度稽查、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对所有现行政策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复核,制定《竹山县政策性收费项目收费手册》和《收费明白卡》,向全县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放,对于超项、超标准收费行为,缴费人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变相收费、强制摊派征订、搭销搭售、乱拉广告和赞助,投资者可直接向投诉中心举报投诉。到企业正常检查,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礼金,不得向企业索要财物。
  18、维护物流畅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清理纠正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部门上路设卡、截车、检查、收费、验票行为。凡在我县运营(包括外地过境)的车辆,除司法机关办案,交通肇事、违章处理,疫情检测防控,政府行文安排的检查和其它非常突发事件外,公安交警、交通管理、城建监察等部门不得擅自拦截检查、扣车扣证和摊派罚款。
  19、打击黑恶势力。从快从严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诈骗、走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敲诈、伤害企业经营者等行为,努力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0、定期开展民主评议。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社会评议执收执法部门和党政机关活动。对评议为“十佳”的单位和部门公开表彰,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奖励10分,优先作为评先表模候选对象;对评议位于后3名的单位,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时扣10分,取消该年度评先表模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在新闻媒体公开承诺,限期整改。连续3年评议位于后3名的单位,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辞职,属省市直管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予以调整。
  21、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热线电话:0719-4232110),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和求助,转相关部门办理,限期督办和通报投诉办理情况。所有投诉查实1次,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关单位1分。对投诉件敷衍应付或拖延不办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关于行政错误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十纪发<2003>18号),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2、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下列干扰、影响、破坏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一经查实,一律快查快结,从重处理,追究责任,公开曝光:
  ⑴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和决定明拖暗顶,故意设置障碍的;
  ⑵擅自设定经营许可前置条件、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⑶未按执法程序和履行报备手续,对企业采取停建、停产、停业、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给投资者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和查封企业账目、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强行划拨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
  ⑷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徇私枉法,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
  ⑸对投资者的合法请求、投诉推拖不办或打击报复,对破坏经济环境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故意袒护的;
  ⑹因部门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造成合法投资者撤回投资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由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县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共十堰市纪委、十堰市监察局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办法》(十纪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  共  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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