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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1-01 15:53 来源: 编辑:陈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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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我县自11月5日起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范围
对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获得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并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对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期管理,登记发放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准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登记上牌所需手续
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4)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完成注册登记,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同时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置、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下列资料到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临时通行号牌,并交验车辆:(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4)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5)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6)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的,可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提供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作为车辆来历凭证。
四、登记上牌站点设置
1、全县暂设定交警大队车管所(通济沟工业园)一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站点,负责现场验车、信息采集、制证发放号牌。
2.在人保财险竹山公司(城关镇人保公司大楼一楼)设置一个登记上牌资料预收点,收齐资料后由警保联动工作人员交交警大队车管所办好相关手续后再交付当事人。
3.待运行成熟后,将适时在人保财险宝丰分公司增设一个登记点。
五、登记上牌时限要求
2019年11月5日至12月31日为全县现有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时段,12月31日以后转入常态登记阶段,由交警大队车管所及人保财险公司所设立登记点常态化开展登记工作,同时鼓励销售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商行实行带牌销售。
集中登记阶段结束(12月31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将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办理轻便或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及无证驾驶等违法依法予以处罚。
竹山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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