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竹山县社会救助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19-08-13 16:50 来源: 编辑:苗东升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3.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竹政发[2013]19号);
4.县民政局《竹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范》(竹民函[2017]23号)。
5.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竹民字[2018]13号);
6.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精准脱贫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竹扶组办发[2018]41号)。
(二)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竹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60元/年。  
(三)申办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竹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授权声明;
3.户籍状况材料: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等)等各类收入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申报材料: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的申报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审批程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同时,授权县核对机构对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县核对机构核对。县核对机构经对象授权、乡镇政府委托,通过核对平台依法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填写《竹山县低保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表》、《竹山县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1式2份)。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4.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公示公开。要在对象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设立统一的公示栏,将低保政策及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已保障对象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人数、家庭住址、保障金额、批准时间等)、动态管理信息、县乡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月将低保发放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发放银行,代发银行根据发放花名册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指定账户,低保对象本人凭一折通或一卡通到代发银行领取。
 
二、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56号国务院令);
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4.县民政局《竹山县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操作规范》(竹民函[2017]23号)。
(二)资格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个人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虽年满60周岁,但常年在外打工者,视为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开公示。严格落实特困供养公示制度。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公示栏,将特困供养政策及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已保障对象信息(包括:保障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额、批准时间等)、动态管理信息、县乡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各乡镇要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四)资金发放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月将对象名册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资金发放到特困供养对象账户,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一卡通和相关证件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供养金。
(五)保障标准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竹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4月1日起,1.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1200元/人年(10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2.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3.县民政局《竹山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范》(竹民函[2017]23号);
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8号)
(二)资格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
1.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人身伤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的,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2.对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家庭无力支付费用的,可根据病情紧急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3、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费用不足的,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4.对急需救治的精神病患者,根据病情紧急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5.对福利机构、爱心家庭中临时需要照料的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二)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9倍以下的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不足1万元的,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其他困难对象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的,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其他困难对象患有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0%比例、不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给予临时救助。
2.对需长期门诊治疗、自付门诊费用较高的对象,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3.对于家庭成员教育支出过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4、对于在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生活困难的残障未成年学生,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三)对遭遇其他困难的救助。
1.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视困难程度给予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
2.对于遭遇困难情形非常特殊或经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个人救助金额确需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需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资金发放。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并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临时救助承诺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全户户口簿复印件;
4、救助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致家庭贫困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6、申请人农商行卡(一本通存折)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
1.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
2.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政府“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2名以上由乡镇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专班,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综合考虑申请人遭遇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审核建议。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拟批准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
(五)审批。乡镇政府“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填写《竹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财政所社会化发放。
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社会化发放,实行一月一审批,一月一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