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竹山县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6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 年补偿)、2017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应届毕业当年在我县乡镇(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
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
4.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
二、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15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向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018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7项资料,2016、2017年毕业学生只需要提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第1项材料。
(二)审核材料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教育信息网公示5天以上。8月20日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发放
次年4月底,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一年度学费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农商行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220101
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年限有关事项的说明
4.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联系信息(湖北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5.部属高校名单
6.鄂财教规〔2018〕1号文件
竹山县人社局 竹山县财政局 竹山县教育局
2019年6月20日
附件3 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服务年限有关事项的说明.doc
附件6 鄂财教规〔2018〕1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