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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之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9-06 11:46 来源: 编辑: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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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本制度的目的意义:为了平等保护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执行本制度的注意事项:(1)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2)要严格控制不休年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3)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平均发放或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假人员的报酬,坚决杜绝考勤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发生。(4)“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必须重点强调和把握以休假为原则,以不休假为例外。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假的,单位应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但不以发钱为目的,也不能以落实发钱来代替落实休假。”
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当年退休,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退休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生前因工作原因没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前当年在岗发放的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十五条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条本意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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