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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1日起实施 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和鉴定费
发布时间: 2018-05-04 08:53 来源: 编辑: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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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熊伟 报道: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以下简称新规),于5月1日起施行。
新规有哪些变化?对市民有什么影响?昨日下午,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邓建军。他介绍新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
简易程序事故也可申请事故复核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新规出台了4项制度: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及路外事故认定3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新增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邓建军告诉记者,以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这4种情况,不能申请交通事故复核。新规把它纳入后,实现了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此外,新规还增加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以往当事人对办案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需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申请;新规实施后,当事人既可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拖车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此次出台了4项制度: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严禁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
邓建军表示,为进一步便民利民,目前在城区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的停车费及检验、鉴定费已经免收了,新规对这些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确取消。同时,对一些不需要扣留车辆的交通事故,当事车辆无法驶离现场时,当事人可自行联系施救单位进行拖移;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事实清楚的伤人事故可快速处理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此次出台了4项制度措施: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再协商处理。当事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警、警务辅助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双方申请可快速处理。
邓建军提醒,快速处理不是使用简易程序,也不是快处快赔,而是一般程序的简化,其前提是在不涉罪的情况下。
事故认定书将在网上公布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共出台了3项措施: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警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另外,新规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预防事故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范围。
邓建军称,以往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和弃车逃逸,新规增加了潜逃藏匿也属于逃逸范围,并明确规定只要发生驾车逃逸,无论对方有无过错,逃逸者都承担全部责任,这对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无疑是重大利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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