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3月16日) | ||||||
编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教育 |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240元/生.月 | 竹价费规[2016]9号 | 县实验幼儿园 | ||
150元/生.月 | 竹价费规[2016]9号 | 县一级幼儿园 | ||||
130元/生.月 | 竹价费规[2016]9号 | 县二级幼儿园 | ||||
110元/生.月 | 竹价费规[2016]9号 | 县三级幼儿园 | ||||
2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
普通高中学费 | 每生每学期900元 | 鄂价费[2015]170号 | ||||
住宿费 | 每生每学期180元 | 竹价费规[2014]9号 | 竹山县第一中学 | |||
每生每学期140元 | 竹价费规[2013]18号 | 竹山县第二中学 | ||||
3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
学费 | 240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住宿费 | 40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半脱产本专科学费、成教大专班学费 | 本科:医学类临床专业3200元/生.学年;医学类护理专业2500元/生.学年。专科:医学类临床专业2400元/生.学年;医学类护理专业1800元/生.学年 | 十价费字[2000]164号,竹价费字[2009]3号 | ||||
4 |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 鄂价费字[2005]154号 | 对中央电大与省电大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实行按学分制收费。 | |||
本科 | 100元/学分(总学分71) | 同上 | ||||
专科理工类 | 55元/学分(总学分144) | 同上 | ||||
专科文经类 | 80元/学分(总学分76) | 同上 | ||||
二 | 公安 | |||||
5 | 证照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1) | 外国人证件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 | ||||
① | 居留许可 | 同上 | ||||
有效期不满一年 | 400元/人 | 同上 | ||||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 800元/人 | 同上 | ||||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 1000元/人 | 同上 | ||||
增加偕行人 |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 同上 | ||||
减少偕行人 | 200元/人 | 同上 | ||||
居留许可变更 | 200元/次 | 同上 | ||||
(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① | 因私护照 | 160元/证(含因丢失补发的),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计价格[2000]293号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价费字[1993]164号,鄂价费字[2000]129号,鄂价费[2017]8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
②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80元/证 | 同上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同上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80元/件 | 同上 | ||||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240元/件 | 同上 | ||||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 120元/件 | 发改价格{2005]77号,鄂价费字[2005]20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160元/件 | 同上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③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电子通行证每证80元;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价费字[1992]240号, 鄂财综发[2013]1号,鄂价费[2016]99号 | ||||
① | 户口簿 | 同上 | ||||
装订式 | 3元/证 | 同上 | ||||
插页式 | 3.5元/证 | 同上 | ||||
集体户口 | 15元/证 | 同上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 同上 | |||
(4)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鄂价费[2004]50号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减免政策按鄂财综发[2004]9号文件执行。 | |||
申领、换领收 | 20元/证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
(5)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
(6)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
(7)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08]167号,鄂价费[2016]99号 | 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7.5元/本 | 同上 |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5元/本 | 同上 | ||||
6 | 外国人签证费 | 按对等或非对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 计价格[2003]392号,鄂价费[2003]106号 | |||
三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
7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高级400元/人; 中级200元/人; 初级80元/人 | 鄂价费字[1999]219号, 鄂价费[2001]302号 | |||
四 | 国土资源 | |||||
8 | 土地复垦费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9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0 | 耕地开垦费 | 见文件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 |||
五 | 住房城乡建设 | |||||
1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
六 | 交通 | |||||
13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见文件 | 鄂价费[2003]100号 | |||
七 | 水利 | |||||
14 | 水资源费 | 国务院第460号令,省政府令第387号,鄂价费[2009]168 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一) |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
①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②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③ | 发电用水 | 同上 | ||||
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 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二) | 地下水 | 同上 | ||||
①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②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③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
(三)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计收取水资源费 | |||||
①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取 | 同上 | |||
②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取 | 同上 | |||
③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收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取 | 同上 | |||
1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4]886号,鄂价费[2016]99号,鄂价费[2017]8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八 | 卫生计生 | |||||
16 | 社会抚养费 | 国务院令第357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改版) | ||||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征收 | 同上 | ||||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所在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 同上 | ||||
九 | 人防办 | |||||
17 |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 按800元/平方米的80%收取 | 鄂价费规[2013]80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十 | 法院 | |||||
18 | 诉讼收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 ||||
(一) | 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
1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同上 | |||
(1) | 不超过1万元的 | 每件交纳50元 | 同上 |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纳 | 同上 | |||
(3)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同上 | |||
(4)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同上 | |||
(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6)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9%交纳 | 同上 | |||
(7)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8%交纳 | 同上 | |||
(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7%交纳 | 同上 | |||
(9)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6%交纳 | 同上 | |||
(10)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2 | 非财产案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1)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2)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3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4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1000元 | 鄂价费[2008]5号 | |||
5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 8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6 | 行政案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1)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2)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7 | 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二) | 申请费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1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50--500元/件 | 同上 | |||
2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同上 | ||||
3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标准交纳 | 同上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最多不超过 | 5000元 | 同上 | ||||
4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
5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元 | 同上 | |||
6 | 破产案件根据财产总额计算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
7 |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 | 同上 | ||||
(1)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同上 | |||
(2)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同上 | |||
(3)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同上 | |||
(4)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同上 | |||
(5)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同上 | |||
十一 | 各有关部门 | |||||
19 | 考试考务费 |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 | 鄂价费[2015]139号 |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 收费对象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考试时不另收驾驶许可考试费。 | ||||
1.交通法律、法规考试 | 120元/人.次 | 同上 | ||||
2.场内驾驶考试 | 同上 | |||||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150元/人.次 | 同上 | ||||
摩托车 | 50元/人.次 | 同上 | ||||
3.道路驾驶考试 | 同上 | |||||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230元/人.次 | 同上 | ||||
摩托车 | 80元/人.次 | 同上 | ||||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含海船及内河船员) | 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 | 计价格[2001]2717号, 鄂价费[2015]139号 | ||||
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 笔试:50元/人.科 面试:50元/人.次 | 鄂价费[2007]18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 | ||||
我省选聘生考试报名费 | 30元/人次 | 鄂价费[2009]285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 | ||||
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 | 鄂价费[2015]139号 | ||||
中考考试费 | 90元/生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中考和实践操作 | |||
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三级) | 50元/生.次 | 鄂价费[2006]107号 | ||||
计算机操作技术(无纸化)考试 | 80元/生.次 | 同上 |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40元/生.科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含单科合格证,不得向已交纳学费的学生收取。 | |||
普通高考(含成人高考) | 鄂价费规[2013]215号 | |||||
1.公共科目 | 35元/生.科 | 语文、数学、外语 | ||||
2.综合科目 | 60元/生.科 | 综合科为文科或理科综合。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科,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科。 | ||||
3.技术等级考核费 | 十人社函[2016]34号 | |||||
初级 | 200元/人 | 同上 | ||||
中级 | 250元/人 | 同上 | ||||
高级 | 300元/人 | 同上 | ||||
技师 | 350元/人 | 同上 | ||||
高级技师 | 550元/人 | 同上 | ||||
4.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 | 五级(初级)220元/人,四级(中级)300元/人 | 十人社发[2016]86号 | ||||
21 | 短期培训班收费 | 见文件 | 鄂价费字[1998]440号,鄂价费[2016]139号 |
竹山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3月16日) | ||||||
编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国土资源 | |||||
1 | 土地复垦费 | 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3 | 耕地开垦费 | 见文件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 |||
二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
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
三 | 交通 | |||||
6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见文件 | 鄂价费[2003]100号 | |||
四 | 水利 | |||||
7 | 水资源费 | 国务院第460号令,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9]168 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一) |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
①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②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③ | 发电用水 | 同上 | ||||
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 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二) | 地下水 | 同上 | ||||
①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②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
③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
(三)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计收取水资源费 | |||||
①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取 | 同上 | |||
②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取 | 同上 | |||
③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收 | 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取 | 同上 |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4]88号,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五 | 人防办 | |||||
9 |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 按800元/平方米的80%收取 | 鄂价费规[2013]80号 | 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六 | 法院 | |||||
10 | 诉讼收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 ||||
(一) | 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
1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 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同上 | |||
(1) | 不超过1万元的 | 每件交纳50元 | 同上 |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纳 | 同上 | |||
(3)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同上 | |||
(4)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同上 | |||
(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6)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9%交纳 | 同上 | |||
(7)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8%交纳 | 同上 | |||
(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7%交纳 | 同上 | |||
(9)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6%交纳 | 同上 | |||
(10)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2 | 非财产案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1)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2)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3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4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1000元 | 鄂价费[2008]5号 | |||
5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 | 80元/件 | 鄂价费[2008]5号 | |||
6 | 行政案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1)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2)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7 | 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二) | 申请费 | 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 ||||
1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50--500元/件 | 同上 | |||
2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同上 | ||||
3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标准交纳 | 同上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同上 | ||||
最多不超过 | 5000元 | 同上 | ||||
4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
5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元 | 同上 | |||
6 | 破产案件根据财产总额计算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
7 |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 | 同上 | ||||
(1)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同上 | |||
(2)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同上 | |||
(3)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同上 | |||
(4)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同上 | |||
(5)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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