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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7-12-27 17:42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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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城乡规划区?

答: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答: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的。

4、什么是城乡规划?

答:《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5、什么是总体规划?

答:所谓总体规划是指对市域城镇体系的规划和中心城区的规划。

6、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哪些?

答:总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等强制性内容。

7、如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答: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8、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是什么?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有: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9、什么是详细规划?

答: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做出具体规划。

详细规划根据所起的作用不同,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0、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其成果要求要有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等。

1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何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是为规划实施提供管理依据。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有哪些规定与要求?有何作用?

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等。作用是对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和艺术处理要求,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13、《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和修改有何约束力?

答:《城乡规划法》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14、《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管理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15、《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6、《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审批主体是谁?

答:全市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的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17、《城乡规划法》规定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是谁?

答: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18、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性规定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19、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l、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2、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4、不得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20、什么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基本制度?

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基本制度是“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考虑到规划许可制定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城乡规划法》只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其它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没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拔土地”。

2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4、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5、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为何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和基本手段而存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就是依据城市、镇规划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合法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7、对在乡村规划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29、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30、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有何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且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31、《城乡规划法》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有何具体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单位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2、《城乡规划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失职的行政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3、《城乡规划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处罚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4、《城乡规划法》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有何规定?

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5、《城乡规划法》对违法的临时建设项目处罚有何规定?

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6、《城乡规划法》对停建和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7、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8、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那些?

答: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39、在规划区内进行哪些建设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0、临时建设的审批及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41、何为违法建设行为?

答:(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三)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压占地下管线; 

(七)在城市绿地或规划南水北调河道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九) 遮挡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讯; 

(十) 在定为旧城改造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42、乡、村农民建房未批先建该怎样处理? 

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3、违法建设的危害有哪些?   

答:一是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二是严重影响城市对外形象;三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四是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五是严重制约城市建设发展;六是严重败坏城市社会风气。 

44、《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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