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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社政策落实专项行动”之四: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扶贫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23 15:26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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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7】27号)。

二、资格条件

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且2018年已经参保; 硬伤户不享受政策。

三、办理程序

贫困人口携带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读取身份完成入院登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实施诊疗,并将诊疗项目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治疗终结后,实行即时结报。

四、政策明细

(一)门诊政策:执行全市统一政策,一个保险年度内,扶贫对象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8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400元);50元以下、450元(8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住院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贫困对象住院免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按95%报销;二级医疗机构按85%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按75%报销。住院封顶线为12万元/年。

2018年7月3日中午(十政办发【2018】74号)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按95%报销;十堰市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按85%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按75%报销。

(三)住院分娩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

(四)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经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后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对因外出务工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提前未备案进行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总额进行核销,核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二级医疗机构30%、一级医疗机构40%。

(五)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保扶贫对象起付线由1.2万元降低至0.5万元,提高分段报销比例(5千—3万按60%,3万—10万按70%,10万以上按80%),年封顶线提高到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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