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旧-公告
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竹山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3 17:44 来源: 编辑: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局机关股室及内设各二级单位:

现将《竹山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及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联系。   

竹山县教育局                 2018年10月22日

竹山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及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县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包括学科类(文化课)、艺术类、舞蹈类、球类和武术类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或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县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举办。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拟任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与所办培训学校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第七条  场所要求。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周边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园舍布局合理,科学实用,通风、采光良好,校舍的建筑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从事其他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权属清楚且经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验收合格。

第八条  名称使用。培训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准确表明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具体行政区域,应当简洁明白,通俗平实。县域内的培训机构名称格式统一为:竹山县××镇(乡)××培训学校(中心、公司)。

第九条   师资条件。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所聘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并按有关规定定期体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不得聘用本县境内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专职培训辅导人员应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2/3。配备1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兼职安保人员。

第十条  资金保障。培训机构应当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为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转,开办资金至少应达2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培训目标。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三条  制度完善。

(一)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二)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辅导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辅导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三)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收费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四)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办学场所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至少配备1名培训合格的安保人员,安保器械“九件套”配备齐全。监控摄像头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至少保留30日备查。必须制定安防制度,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办学许可证时举办者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及使用、培训目标、培训项目、招生对象及规模、培训时间安排、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培训条件(设施设备)、培训教师聘用、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从业相对应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各类保险费用说明等。

(三)资金来源证明 应提交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四)培训场地证明  出具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或具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提供餐饮的还要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租赁场所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少5年以上。

(五)机构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举办地址、举办者、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议事决策机制、保障条件、服务承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章程修改、机构变更和终止事由等内容。章程必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

(六)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班次安排、招生对象与规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安排、安全保障措施、参训对象人身安全保险购买方式等。

(七)合同样本  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招生宣传  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九)收费标准  根据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十)设施设备清单  培训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清单(名称、价格、数量、添置时间等)。

(十一)诚信承诺书  包括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学科类不进行等级考试和竞赛及进行排名、安全保障措施、接受管理、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受理。举办者备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到县行政审批局二楼教育局审批窗口,窗口根据材料要求检查合格后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县教育局审批窗口受理后,报局相关股室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审查组实地查看后,出具审核意见。

批准。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及专家审查组审核同意后,由首席代表批准同意设立。

发证。批准设立培训机构的,由县教育局审批窗口制发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工商局或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本县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县教育局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取得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密切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联席会议具体负责研究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和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至2次,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细化培训安排。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二十二条  践行诚实守信。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落实年检制度。县教育局将培训机构纳入常规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和年检相结合的制度。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二月为年检时间,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境外上市的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有负面清单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应在招生办学的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应报县教育局批准或核准。教育培训机构修改章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教育培训机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理事会(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方可同意解散或停办。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竹山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竹教字〔2015〕13号)同时废止,按本办法执行。

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前,我县按本办法审批。省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以后,本办法自行废除,按省市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竹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