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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文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
发布时间: 2018-11-28 09:05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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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堰机关事业单位假期管理办法出台 婚假产假工资奖金照发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 通讯员 黄榜 报道:为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加强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11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假期管理、假期所涉问题的把握、各类假期请销办理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资奖金照发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的假期类别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等。

《实施意见》规定,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均应按照程序向单位申请,并按假期类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微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对带薪年休假管理。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内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应尽量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员,须经本人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并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的管理。各单位凡涉及到工作人员因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等事宜请假的,应在请假前或请假期满后5天内,要求工作人员根据请假理由分别提供结婚证、户籍或工作证、生育证或生育住院凭证、直系亲属有关依据等。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对事假的管理。工作人员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工作人员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对病假的管理。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因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而又不符合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相关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请假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和假期公示制度。

当年退休人员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实施意见》还对有关假期所涉的不好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规定,病假、产假(含护理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天数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因休产假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挂职锻炼或借用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纳入年休假计划。

对当年退休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请、销假违纪将追责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实施意见》还规定,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市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各类假期有关政策规定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探亲假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每次20天。或自愿两年一次假,每次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每次20天。探亲假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应按程序报批。

工作人员请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接受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请病假休息的,应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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