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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关地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5-31 16:01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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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关镇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查处养犬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6、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行为规范

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5、不得进入汽车站、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园、运动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等公共场所;

6、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三、依法规范管理

1、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罚款。

3、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4、对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684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所有养犬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到城关镇水陆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到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堵河一桥桥头瑞雪动保动物诊疗一店、城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瑞雪动保动物诊疗二店)免疫接种。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未带束犬链),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110;畜牧:0719-4228020;城管:12319;市场监督: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竹 山 县 公 安 局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竹山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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