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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犯自述:我的房子又回来了
发布时间: 2004-04-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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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胡德才,男,现年57岁,家住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四组,家中四口人吃饭,老伴叫陈代英,儿子叫胡峰,女儿叫胡路。我现在所住的省道边三间土木结构房屋,曾在2001年6月14日,在我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我贪心的女婿和无知的老伴偷偷卖给本村村民常兴平,现在我又能重新住上我的房屋,多亏了各级领导的帮助。
  2001年4月29日,我因涉嫌盗窃罪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两年,2001年9月份,我在外劳期间,从邻居口中得知我的房屋已被老伴和女婿卖给了本村的常兴平,老伴也随女婿到了女婿的家乡江苏省。我深感后悔,悔不该当初受他人蛊惑,干下了无脸见人之事,落得妻离子散的境地。我内心深感内疚和自责,在服刑期间,我严格按管教干部的要求,积极通过劳动和学习改造自己,2003年4月28日,我刑满释放,我揣着一颗导常沉重的心踏上了回家的路。
  回到家乡,通过打探亲友,我才知道,我大女婿伍兴奎在我拘留期间欺骗我老伴,说我被判刑十八年,与其苦苦等待,不如将房产卖掉随他一起到江苏定居,他将负责我老伴的生养死葬,而房屋卖掉后,除了还银行和村上两千多元债务外,其余皆由女婿带走,老伴无奈,只有随女婿到江苏。
  面对家庭的衰败,倔强的我不服眼前的事实,在我服刑期间没有任何人找我商量过卖房事宜,我也不曾向任何人作过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我虽服刑,但房产毕竟属于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我和妻子任何一个人不同意,买卖协议将是无效的,我要讨回属于我的房屋!
  于是我找到潘口乡司法所长施裕宏同志,因为我是刑满释放人员,属于他的帮教对象,我向他陈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请他解决此事。2003年7月9日,施所长找到潘口河村干部和双方当事人调解,要求常兴平退给我房屋,我退给常兴平购房款及维修款,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于2003年7月23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立买卖协议无效。
  我没文化,又没有多少见识,不知道打官司的程序,施所长主动担当我的义务代理人。赤日炎炎的夏天,他骑着摩托车四处找卖房时见证人,村组干部及买卖双方调查取证,因为涉及到打官司,很多人不愿说实话,怕得罪人,他反复交待政策,耐心询问,掌握了大量有利的证据。他还骑车到潘口乡第二砖厂找到正在带服刑人员干活的管教干部方义双和曾凡平两位同志,向他们了解在我拘留和服刑期间有没有人找我协商卖房一事,两位管教干部都说在他们值班期间没有人找我协商卖房一事,并且出具了文字证明材料。工作细致的施所长还是不放心,又到县第一看守所查阅亲属探视档案,也没有发现在我服刑期间有人探视我并向我提出卖房事宜。
  在此期间,我没有住所,又忙于打官司,四处奔走,经济拮据,有时间一天吃一顿饭,施所长经常把我叫到他家去招待我,同时,我也得到了潘口乡党委、政府和潘口河村村委会的关怀,乡领导亲自批示从民政救济款中给我解决三百元,并要求司法所尽最大努力帮我讨回房屋。
  新闻媒体对我的事也倾情关注,十堰电视台制作了《我的房屋哪儿去了》,在“法在身边”节目播出,竹山电视台“堵河视线”也报道了此事。
  2003年7月份,我从江苏女婿那儿接回老伴,租住本组闻国顺一间半房屋中,去年冬月,闻国顺卖掉了房屋,村委会把我安排在村上闲置的一所小学校内,无偿为我提供两间校舍居住。
  我的代理人施所长掌握大量有利的事实证据,我终于在法庭上胜诉,2004年3月3日,经市中院二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必须于2004年3月30日前退给常兴平购房款10500元及房屋维修费1500元共计12000元,常兴平在我付钱后三十天必须腾出房屋并交给我。
  2004年3月21日,我筹够了12000元钱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常兴平,至此,我又住进了本属于我的房屋。回想起我讨回房屋的这一过程,我内心很不平静,我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各级领导不仅不嫌弃我,反而还热情地帮助我。我向所有帮助过我的人深深鞠躬!(胡德才 口述 梁时存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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